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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晓洪--加快资本市场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当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成功经验表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是市场,应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具影响力的企业群体,如能充分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不仅能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还将对广大中小企业的产业转型起到引领作用。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针对如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持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动摇的同时,应加大对企业上市造假的处罚力度。

作为今年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工作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但近期由于股市的震荡,导致有人对是否要坚持注册制改革产生了动摇。我们认为我国应该坚定不移地开展注册制改革工作,不能因为目前股市的波动而过分谨小慎微放慢改革步伐。注册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注册制的实施并不必然会导致股市大跌,股票的涨跌与供给无必然关系。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是需要公平、透明、有效的秩序。由于注册制一般不对股票发行设定苛刻条件,是一种“宽进”的发行制度。股票的投资价值只能由市场来做判断,依据主要就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所以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政府把关弱化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地位就更加重要了。我们必须在坚持注册制改革的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强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上升态势,增强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尽量避免在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企业一拥而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股市态势。

二、逐步使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彻底脱钩,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的公司制企业并择机让交易所股票上市。

现在的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人事的实际隶属上,它的领导班子都是由证监会派出和任命的(证监)会管干部,这使得证监会在实际上掌控了整个市场的管制权力。在注册制改革成功以后,股票发行的审核权力将转移到交易所,但由于证监会实际控制着交易所,所以实际上这种改革并不彻底。我们认为必须让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彻底脱钩,让交易所成为独立的公司制企业并逐步上市。这样才能保证交易所独立的地位,使资本市场逐渐去行政化,达到改革的实质效果。证监会以后的主要工作重点应体现在监督职能上,监督证券中介机构、市场主体与交易所,坚决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好资本市场的裁判员。否则,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变成“换汤不换药”,不会有实质性效果。

三、推行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提高新三板市场活跃度。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本身在发展中却一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中国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普遍偏高,并且金融机构更愿意服务大中型企业。在如今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普遍缺乏融资信用记录与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极大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全国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这些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2014年8月,新三板做市商系统已正式上线。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从做市商制度实施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成交量与成交额都有了大幅提高。但尽管如此,新三板市场目前的交易活跃度与主板、创业板市场的差距还很大,无法全面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都实行“竞价交易”制度。所谓“竞价交易”,是指在场内以连续方式自由竞价的交易模式。有鉴于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新三板中实施“竞价交易”制度,让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与主板、创业板真正接轨,更大程度地促使新三板市场活跃起来,让更多的新三板上市企业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四、实行香港H股股票全流通,提高企业H股上市融资的积极性。

就目前中国的股市形势而言,光靠内地股票市场是很难消化所有企业的上市需求的。而香港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与中国大陆的特殊关系,加上香港在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地位,使得香港成为最能为内地企业接受的海外证券市场。但是因为目前H股的原发起人股东上市后不可以转化为H股流通股进行买卖,使得市场流通的H股股权比例较低,也不利于限售股的股东套现,打击了企业H股上市的积极性。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实行H股全流通。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使得在港上市的企业所持的法人股、国有股及自然人股全部都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H股全流通后,将增加企业以H股形式上市的吸引力,也可以帮助缓解目前A股的“堰塞湖”现状,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五、构建我国资本市场各板块的转板机制,形成多层级市场的联动机制。

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板块之间的直接转板机制是畅通的。比如在美国,企业的上市场所是可以随时移动的,企业可以随时向期望的交易所申请。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美证券交易所等几个市场之间具有升降的互动关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要上市或挂牌的证券市场。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没有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转板机制”的推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条件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转板扩大投资者基础;但当其经营不善时,实行降板或退市机制又有利于保护市场信誉。我们应该在本次修改的《证券法》中加入不同板块交易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保证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自由、上市自由,以及交易所之间的竞争自由,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六、给予企业上市前股份制改制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当优惠政策,提高企业上市改制的积极性。

有限公司在上市前须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净资产折股时,企业净资产超过原注册资本的部分如折成股份,扣除资本公积后视同利润分配,个人股东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很多民营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说,公司能否成功上市还是未知数,股份公司改制时却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会严重打击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如果更多的企业上市成功,其财务制度肯定比上市前会更规范,政府会更容易收到原来可能很难征收到的税收。与其如此,不如在上市之前对愿意改制上市的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给予一定的净资产折股时的税收优惠。例如可分5-10年缴纳该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降低该类个人所得税税率。

七、立即修改小股东集团诉讼制度,让证券市场小股东更容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这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准则。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案例举不胜举,但是由于目前股民如要起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必须要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或管理层的处罚决定书,法院才能立案。事实上,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着一种对股民群体性诉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法官在主观能动性上,内心并不愿意去审判小股民集团诉讼这类“烫手山芋”。但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如果不迅速建立小股东集团诉讼制度,势必会纵容更多的违法乱纪者肆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最终伤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向美国等西方发达证券市场学习,取消法院立案时必须有证监会书面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

八、实行法院、检察院的垂直领导,与地方政府彻底脱离,推进司法公正。

目前中国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实际上主要是由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的。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是由地方政府统一划拨,这直接导致了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地方党委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从客观上使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独立司法容易形成干扰。我们认为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应该建立与行政区域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法院、检察院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往下实行人财物的垂直领导,这将有效提升司法部门的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性保障条件,证券市场规则的真正确立,也需要公正的司法系统为后盾。

九、适度放慢人民币国际化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脚步,以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制度为先。

近年来人民币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也在明显加快。但是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与强大,一味地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一旦取消外汇管制,很有可能会给中国带来重大的金融危机。取消了外汇管制后,中国可能会出现国际收支失衡,国内物价波动等问题。以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来看,中国是否能承受住这样的考验还不确定。所以我们认为应该适度放慢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更不应马上实施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先完善国内资本市场,丰富各种金融交易工具,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扩大人民币的影响力。这样才会让中国的金融市场走得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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