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浙财大[2018]17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成果须为入学至评审当年8月31日取得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等不予采信;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
第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成立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我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
组长:章晓洪
副组长:罗金艳、武鑫、黄文礼
成员:喻贞、凌珠、满达夫、郭昊晟、毛小祎
第八条 评审流程: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附佐证材料于10月9日前交至3号教学楼301E办公室凌老师处;其中申请表、佐证材料等电子版按照示例命名;截止日期为10月7日。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2)学院审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凡涉及伪造证明材料的将取消研究生阶段各类奖学金的评审。
(3)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评定办法。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按参加申请研究生的总分排名,由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一、参考权重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 “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
学习成绩 W1 |
科研能力 W2 |
综合素质 W3 |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
30 |
40 |
30 |
总分S= W1×S1+ W2×S2+ W3×S3
二、计分方法
(一)学习成绩(S1,满分100)
学习成绩综合考虑课程成绩和学习态度,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学习成绩得分S1 = 加权课程成绩得分×70% + 学习态度得分×30%
1.课程成绩计分标准
按照加权课程成绩进行计算:加权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注:非百分制成绩转换成百分制后参与计算。
学习态度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计算 |
学习态度 (100分) |
考勤情况 (50分) |
全勤(含合规请假)计50分,每旷课1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参加学术讲座情况(50分) |
以《研究生讲座记录本》为依据,每参加一次计5分,上限50分。 |
注:(1)考勤情况含上课和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情况,查看相关记录和检查结果计分;
(2)除周末外,离市需请假,不请假外出者旷课处理;
(3)在讲座签到过程中违规造假或徇私舞弊者,取消评选资格。
科研能力(S2,满分100)
科研能力综合考虑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等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科研能力得分S2= 科研成果类得分×80%+科研项目类得分×20%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科研成果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科 研 成 果 类 |
学术 论文类 |
中国社会科学、英文Top期刊 |
180分/篇 |
SCI、SSCI(一区) |
150分/篇 |
国家一级A期刊、SCI、SSCI(二区) |
120分/篇 |
SCI、SSCI(三区)、A&HCI |
100分/篇 |
国家一级B期刊、SCI、SSCI(四区)、EI收录期刊原刊 |
80分/篇 |
二级A 期刊,SSCI、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
60分/篇 |
二级B期刊 |
40分/篇 |
国内公开出版的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收录的会议论文、其他未被检索的外文期刊和港澳台期刊 |
5分/篇(限1篇) |
校内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分/篇(限1篇) |
研究报告类 |
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采纳 |
100分/项 |
省部级领导批示采纳 |
60分/项 |
厅级领导批示采纳 |
30分/项 |
厅级以下领导及政府部门批示采纳 |
10分/项 |
成果获奖类 |
国家级奖项 |
200分/项 |
教育部人文社科奖项 |
150分/项 |
其它省部级奖项 |
100分/项 |
厅级奖项 |
50分/项 |
国家一级学会奖项 |
30分/项 |
省级学会奖项 |
10分/项 |
学术竞赛类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180分、120分、100分,优秀或入围奖50分 |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研究生案例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100分、80分、60分,优秀或入围奖30分 |
其它国家级学术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80分、60分、40分,优秀或入围奖20分 |
省部级学术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60分、40分、20分,优秀或入围奖10分 |
校级学术竞赛一、二、三等奖 |
各计20分、10分、5分,优秀或入围奖3分 |
学术著作类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50分/部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3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且本人工作量达10万字以上 |
2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且本人工作量达5万至10万字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且本人工作量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且本人工作量达5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且本人工作量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学术会议论文类 |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20分/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15分/篇 |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分/篇 |
收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5分/篇 |
注:①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并能够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
②对于共同署名合作发表的论文、报告、著作类成果,计算分值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合作成果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分配。其中,凡导师排序在学生前,学生排序能且仅能提升一个位次。
③研究报告获批示采纳的,须以报告的署名和排名情况为依据。
④团队学术竞赛奖励,若有项目负责人,则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分值,若无项目负责人,则各成员平均分享相应分值。
⑤论文、报告、著作类成果的级别、类别认定均以学校科研处认定的标准为依据;学术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研究生案例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学术类赛事级别以学校教务处、创业学院认定的标准为依据;各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竞赛,按同级别相应分值×0.5计分。
⑥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中确有公认影响力但未获得学校认定的竞赛或其它形式成果,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在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确定计分分值,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未经报备的成果,学校原则上不予承认。
⑦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类别刊物上发表,或同一项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⑧参加编写或翻译学术著作的字数以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为依据。其中,2万字以下的不予加分。
2、科研项目类
|
研究生申请并主持科研课题 |
排名次序 |
记分 |
科 研 项 目 类 (100分) |
国家级课题 |
1 |
80 |
省部委级重点课题 |
1 |
70 |
省部委级一般课题 |
1 |
50 |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省级项目 |
1 |
25 |
其他 |
1 |
10 |
研究生申请并主持科研课题以立项为准,不以结题为准。 |
参与导师课题 |
排名次序(不包括导师及其他教师) |
记分 |
国家级(含教育部) 项目 |
不区分级别 |
1 |
100分/项 |
2-4 |
60分/项 |
省部级项目 |
重点课题 |
1 |
80分/项 |
2-4 |
40分/项 |
一般课题 |
1 |
60分/项 |
2-4 |
20分/项 |
厅级项目 |
重点课题 |
1 |
20分/项 |
2-4 |
10分/项 |
一般课题 |
1 |
15分/项 |
2-4 |
5分/项 |
校级项目 |
不区分级别 |
1—2 |
10分/项 |
|
参与《中国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排名评价报告》项目(蓝皮书项目限加此一项) |
量化打分 |
|
参与导师课题以结题为准。已结题的课题,根据课题的级别以及参与者在结题报告中的作者排序相应记分。获奖课题的参与者,按原有分值加倍记分。课题结题要求提供正式的书面结题证书或浙大人文社科部关于课题结题的证明,并要求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签名。立项未结题课题,根据课题级别以为结题课题分数的50%计分,要求提供导师证明材料(导师签名或盖章)。蓝皮书项目具体加分由导师及项目负责人商议决定,单人最高加分不超过80分。 |
(三)综合素质(S3,满分100)
综合素质考虑“思想品德”、“荣誉奖励“、“学生工作”和“创新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得分S3= 思想品德得分×20% + 荣誉奖励得分×20%+学生工作得分×40%+ 创新实践得分×20%
1.思想品德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1)基础分85分,由导师评分、辅导员评分、班级同学互评三部分相加组成。导师评分最高30分,辅导员评分最高30分,班级同学互评最高25分,具体计分指标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
(2)志愿服务加分,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且表现优异者给予加分,计分标准如下:
等级 |
分值(分/项) |
国家级 |
10 |
省部级 |
5 |
地厅级 |
3 |
校级 |
2 |
(3)寝室建设加分,获校级文明寝室各成员加3分,寝室长加5分;
(4)违纪违规扣分标准
扣分类别 |
扣分项目 |
扣分值(/次) |
违纪违规 |
通报批评 |
10 |
不良行为 |
在社会上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
10 |
无故拖欠学费 |
10 |
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
各成员扣2分/次,寝室长扣3分/次。 |
其它不良行为 |
5-10 |
缺席活动 |
无故缺席校级重要活动 |
3 |
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重要活动 |
2 |
无故缺席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等集体活动 |
1 |
2.荣誉奖励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荣誉奖励 (100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分 |
二等奖 |
60分 |
三等奖 |
30分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分 |
二等奖 |
30分 |
三等奖 |
15分 |
厅级 校级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0分 |
三等奖 |
5分 |
注:①荣誉奖励仅限各类非学术竞赛类或非科研成果类获奖;
②各级各类个人荣誉,如“全国优秀大学生”、“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等,按同类别一等奖计分;
③团体获奖的,若有项目负责人,则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分值;如无负责人,各成员平均分享相应分值。
④校级比赛项目仅限由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大型比赛,仅由校级学生社团主办的全校性竞赛按相应分值×0.5计分。
3.学生工作计分(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学生工作 (100分) |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
100分 |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 校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 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 |
80分 |
院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 学生党支部委员; 团支书; |
60分 |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各部工作人员; |
40分 |
寝室长 |
10分 |
注: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者,第二项任职计四分之一,第三项及以上任职不计分。其他班委任职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打分,最高不超过40分。学生干部任职半年按相应分值×0.5计分,任职不足半年不予计分。
4.创新实践得分(满分100分)
创新实践考虑学生社会活动参与情况,要求提供活动相应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名。参与多项活动的同学,第二项计一半分,第三项及以上不计分。本细则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具体内容如下:
级别 |
描述 |
分值 |
国家级活动 |
主持、参与策划 |
100分 |
参与组织活动 |
50分 |
省级活动 |
主持、参与策划 |
80分 |
参与组织活动 |
40分 |
厅级校级活动 |
主持、参与策划 |
60分 |
参与组织活动 |
30分 |
院级活动 |
主持、参与策划 |
40分 |
参与组织活动 |
20分 |
其它表现 |
|
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