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会议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基础上,完善复试工作机制,规范复试组织管理,精心设计复试内容,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强化复试监督检查,积极稳妥做好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二、组织领导
1.在学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和复试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全面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1)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骋路
副组长:林 祺
成 员:陈荣达 朴哲范 周海珍 叶玲君 井冬梅
(2)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黄文礼
成 员:陈思佳 徐 峰
2.我院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设秘书1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考生笔试与面试的具体程序、内容、评分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笔试与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上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三、工作职责
我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具体实施调剂和复试工作,确保录取工作质量。主要职责如下:
1.调剂复试生源;
2.审核复试考生资格;
3.组织本院的笔试、面试工作;
4.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
5.调剂生源网上确认工作;
6.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四、调剂工作
1.调剂考生需具有本科学历或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调入专业报考条件。
2.考生初试成绩应同时达到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和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应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未参加数学统考的考生不得调入我校招生目录中需参加数三统考的专业,参加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应与我校招生目录中公布的语种一致。
6.考生在接到同意调剂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同意调剂,否则视为放弃。
五、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含单科和总成绩)。
2.复试工作采取现场复试。
3.复试采取差额形式,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4.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的校验和报考条件核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期间,我院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必须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者未完成认证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5.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二)主要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原则。在采用多样化方式方法全面考察考生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并加强诚信评判。
2.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原则。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
(三)资格审查内容
我院将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考生须如实、准确提交各项材料。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考生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资格审查需提交材料清单:
(1)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初试准考证(研招网已开通下载,请准备两份);
(3)学历学籍证明:
① 应届生提供注册章齐全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② 往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在线验证的考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 境外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 同等学力考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⑤ 外校应届生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一份(由教务部门盖章)。
(4)除本校(含东方学院)应届生外,其他考生须提供《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考生政治审查表》(见附件1)。社会考生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印章,外校应届本科生的政审表由就读院系加盖印章。
(5)《浙江财经大学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2)。
(6)体检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考生自行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必检项目为血常规(含肝功能检查)和胸透拍片(要求为近三个月的检查报告)。
(7)科研成果及获奖证明等补充材料。
(8)我院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浙江财经大学“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告知书和考生承诺书》;(专业:金融,此项目由我校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高等研究院”和“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承担培养任务。自愿申请优先选择该项目的考生需提交签字和打“√”版的承诺书,见附件3)。
(四)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专业课笔试主要考查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以及对于专业英语的掌握能力。
2.综合面试(时间约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综合能力,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每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
(五)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专业课笔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权重为40%。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权重+综合面试×面试权重
2.总成绩计算方法:
初试总分500分的专业
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成绩×50%
3.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在专业课笔试的基础上再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采用笔试方式,难易程度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时间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六)复试具体安排
复试日程安排请查看《2024年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一志愿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日程安排》(见附件4),我院若有其他通知将会通过我院网站或钉钉平台公告通知,请注意及时查看和下载钉钉。
六、录取工作
我院根据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初试和复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1.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拟录取资格或因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等原因增加招生指标,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递补录取考生如已接受其他招生单位拟录取的则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院结合综合能力考查情况以及考生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和《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考生自行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必检项目为血常规(含肝功能检查)和胸透拍片(要求为近三个月的检查报告)。体检单通过现场递交方式交我院归档备查,若资格审查当日不能提供体检单的考生,请将体检单以顺丰快递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学源街18号,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3号楼301F办公室,凌老师,0571-86735252。
4.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总成绩,结合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七、浙江财经大学“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招生计划录取说明
浙江财经大学“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适用于我院金融专业。此项目由我校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高等研究院”和“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承担培养任务。按照“自愿申请、高分优先”的原则,由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优先选择“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如果优先选择本项目的考生人数超出本项目招生计划数,则按照优先选择本项目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高分考生优先录取至本项目,若总成绩相同,则初试成绩较高考生优先录取至本项目。(该项目告知书请详见附件3)
八、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复试和拟录取结果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调剂、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招生录取过程产生疑义,可向我院提出申诉,由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我院复试与录取工作查询电话:0571-86735252,复试与录取工作申诉电话:0571-86735860。
九、其它
本细则由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对研究生招生工作有调整,按照上级的新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我校研究生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